10 導向與緩沖裝置

 10.1 導向裝置
 10.1.1 導軌應能承受升降機在額定載荷偏載的情況下,以額定提升速度上、下運行和制動時產(chǎn)生的全部應力,及在此情況下安全器動作時產(chǎn)生的全部附加應力,偏載量應符合GB/T 10056中3.10.1條的規(guī)定。
 10.1.2 SC型升降機在計算由于安全器動作作用下導軌架和齒條的強度時,載荷沖擊系數(shù)的取值為:
 a. 漸進式安全器為2;
 b. 瞬時式安全器為5。
 10.1.3 吊籠與對重的導向應正確可靠,吊籠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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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升降機安全規(guī)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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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導向與緩沖裝置

 10.1 導向裝置
 10.1.1 導軌應能承受升降機在額定載荷偏載的情況下,以額定提升速度上、下運行和制動時產(chǎn)生的全部應力,及在此情況下安全器動作時產(chǎn)生的全部附加應力,偏載量應符合GB/T 10056中3.10.1條的規(guī)定。
 10.1.2 SC型升降機在計算由于安全器動作作用下導軌架和齒條的強度時,載荷沖擊系數(shù)的取值為:
 a. 漸進式安全器為2;
 b. 瞬時式安全器為5。
 10.1.3 吊籠與對重的導向應正確可靠,吊籠采用滾輪導向,對重采用滾輪或導靴導向。
 10.2 緩沖裝置
 10.2.1 吊籠和對重底部均應按GB/T 10054中4.3.6條的規(guī)定安裝緩沖裝置。
 10.2.2 當?shù)趸\停在完全壓縮的緩沖器上時,對重上面的自由行程不得小于0.5m。
 10.2.3 在設計緩沖裝置時應假設吊籠裝有額定載荷,并以安全器標定動作速度作用在緩沖器上時,其平均加速度應不大于1g(g為重力加速度),并且以2.5g以上的加速度作用時間不得大于0.04s。

 11 安全裝置

 11.1 一般要求

 11.1.1 吊籠應設有安全器和安全鉤。安全器應能保證升降機吊籠出現(xiàn)不正常超速運行時及時動作,將吊籠制停;安全鉤應能防止吊籠脫離導軌架或安全器輸出端齒輪脫離齒條。
 11.1.2 有對重的升降機,當對重質量大于吊籠質量時,應有雙向安全器。
 11.1.3 安全器在升降機的接高和拆卸過程中應仍起作用。
 11.1.4 安全器動作時,設在安全器上的安全開關應將電動機電路斷開,制動器制動。
 11.1.5 在非墜落試驗的情況下,安全器動作后,吊籠應不能運行。只有當故障排除,安全器復位后吊籠才能正常運行。
 11.1.6 安全器只能在有效的標定期限內(nèi)使用,安全器的有效標定期限不得超過2年。
 11.1.7 安全器的速度控制部分應具有有效的鉛封或漆封。安全器出廠后動作速度不得隨意調(diào)整。
 11.1.8 作用于一個以上導向標或導向繩的安全器,工作時應同時起作用。
 11.1.9 吊籠在額定載荷工況墜落時,安全器的制動要求應符合GB/T 10054中4.3.1和4.3.3的要求。
 11.1.10 SS型升降機,安全器鋼絲繩的張緊力應為安全器夾緊所需力的兩倍但不應小于300N。
 11.1.11 安全器應防止由于外界物體侵入或因氣候條件影響而不能正常工作。任何安全器均不能影響升降機的正常工作運行。

 11.2 不同類型安全器的使用條件

 11.2.1 漸進式安全器可用于任何速度的升降機上。
 11.2.2 瞬時式安全器可用于提升速度不超過0.8m/s的SS型升降機上。
 11.2.3 SC型升降機應采用漸進式安全器,不允許采用瞬時式安全器。
 11.2.4 當?shù)趸\裝有兩套或多套安全器時,都應采用漸進式安全器。
 11.2.5 卷揚機傳動的升降機應設防松繩和斷繩保護的安全器。

 11.3 安全器的動作速度

 安全器的動作速度應符合GB/T 10054標準中的4.2.1.20的要求。

 11.4 安全開關

 升降機的安全開關設有限位開關、極限開關和防松繩開關。
 限位開關和極限開關應分別觸發(fā)和控制,也可由對重觸發(fā)。
 11.4.1 限位開關
 11.4.1.1 升降機必須設置自動復位型的上、下限位開關。
 11.4.1.2 上限位開關的安裝位置
 a. 當提升速度小于0.8m/s時,上限位開關的安裝位置應保證吊籠觸發(fā)限位開關后,留有的上部安全距離不得小于1..8m.
 b. 當提升速度大于0.8m/s時,上限位開關的安裝位置應保證吊籠觸發(fā)限位開關后,上部安全距離應滿足下式的計算值:
 L=1.8+0.1υ2
 其中L——上部安全距離,m;
 υ——提升速度,m/s。
 11.4.1.3 下限位開關的安裝位置。
 下限位開關的安裝位置應保證吊籠額定載荷下降時觸板觸發(fā)該開關,使吊籠制停,此時觸板離觸發(fā)下限開關還應有一定行程。
 11.4.2 極限開關
 11.4.2.1 SS人貨兩用型及SC型升降機必須設置極限開關,吊籠運行超出限位開關和越程后,極限開關須切斷總電源使吊籠停車。極限開關為非自動復位型的,其動作后必須手動復位才能使吊籠重新啟動。
 11.4.2.2 上、下極限開關的安裝位置
 a. 上極限開關
 在正常工作狀態(tài)下,上極限開關的安裝位置應保證上極限開關與上限位開關之間的越程距離為:
 SS型升降機:0.5m;
 SC型升降機:0.15m。
 b. 下極限開關
 在正常工作狀態(tài)下,吊籠碰到緩沖器之前,下極限開關首先動作。
 11.4.3 防松繩開關
 升降機的對重鋼絲繩或提升鋼絲繩的繩數(shù)不少于兩條,在鋼絲繩組的一端應設置張力均衡裝置,并裝有由相對伸長量控制的非自行復位型的防松繩開關。當其中一條鋼絲繩出現(xiàn)的相對伸長量超過允許值或斷繩時,該開關將切斷控制電路,吊籠停車。采用單根提升鋼絲繩或對重鋼絲繩的升降機也應設置防松繩開關,當升降機出現(xiàn)松繩時,該開關立即切斷控制電路,制動器制動。
    11.5 SS型升降機還應備有手動安全裝置,該裝置應在吊籠達到工作面后人員進入吊籠之前起作用,使吊籠固定在導軌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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