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民陳林買的一臺挖掘機才用了一年多就發(fā)生自燃而被燒毀。為此,他拒絕支付買挖掘機的余款。賣家—南寧市華美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下簡稱華美公司)竟將他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余款。近日,南寧市江南區(qū)人民法院判他敗訴。
2006年9月,陳林向華美公司購買了一臺挖掘機。雙方約定:機器單價為52.8萬元,由陳林先支付15.8萬元,余款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如買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應按分期款金額(含利息)的萬分之十作為違約金支付給賣方。合同約定,機械的質量保證期為1年或生產運作1500小時,合同到期時間為2008年3月6日。
挖掘機發(fā)生自燃被燒毀后,由于陳林不能如約付清余款,華美公司將陳林告上了法院,要求陳林支付貨款本息余額41490元及違約金。
看到華美公司狀告自己,陳林十分惱火。他想,明明是華美公司賣的挖掘機質量有問題,自己的損失還不知道找誰要呢?于是,他向江南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反訴,要求華美公司支付他的經濟損失40萬元。
對陳林的說法,華美公司認為,華美公司已按要求供貨了,物品也經陳林當場確認不存在質量問題。如果陳林認為機械有質量問題,就應向華美公司提起書面異議,但陳林沒有這樣做,也沒有提出質量鑒定和提交詳細的損失依據(jù),遂請求法院駁回陳林的反訴請求。
經審理,江南區(qū)人民法院認為:陳林在寫有機器狀況完好的機器接收單上簽名,說明華美公司按合同約定交付了合格的機器給陳林。陳林未按合同約定還款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另外,陳林在使用機械后,在合同約定的期限(提貨后10天)或產品質量保證期限(1年或生產運作1500小時)內,沒有提出過任何書面的異議。機械發(fā)生火災的時間在合同約定的質量保證期之外,因此,華美公司的質量保證責任已解除。在挖掘機發(fā)生自燃后,陳林也沒有提出進行質量鑒定,消防部門只是對起火的原因進行了認定,并不具備質量認定的資質。對產品是否有質量問題,陳林沒有證據(jù)證實。因此,法院判決,陳林支付華美公司的貨款本息41490元及違約金,駁回陳林的反訴請求